韩晓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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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4沈XX与中国XX公司、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晓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XX诉被告中国XX公司、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被告中国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被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2177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已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并载入笔录。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XX赔偿款210570元;
二、驳回原告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何XX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并支付原告。
上述款项可付至沈XX以下指定账号:62×××77,开户行中国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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