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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韩晓敏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2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经常向原告借款,分手前,原、被告就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确认,2015年1月6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向原告借款4万元,欠条上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被告口头承诺一有钱就归还,半年内还清。因被告迟迟不归还欠款,2015年6月28日,原告找到被告的母亲杨XX,杨XX以书面方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4万元未归还,并向原告保证在找不到被告情况下2年内归还原告借款。因为被告房屋动迁,电话号码变更,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郑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6日被告出具一张欠条,载明:“郑XX向陈XX借款肆万元整。”欠条下方另载明:“郑XX欠陈XX的肆万元正由郑XX本人归还,再找不到他的情况下,有我杨XX担保,两年之内归还。杨XX,2015.6.28”。现原告以被告未清偿借款为由于2019年1月10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借款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XX借款人民币4万元;
二、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0元(已由原告陈XX预交),由被告郑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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