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鹏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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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过低能否要求调整

作者:束鹏杰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0次举报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过低能否要求调整

【案件经过】

马先生大学毕业,任职于一家保险公司担任部门经理,宋女士大学毕业后在当地一家幼儿园当一名幼儿教师,双方工作稳定,收入可观,可谓郎才女貌,在一场相亲活动中怦然相识,互留微信互诉衷肠,一年的恋爱如白驹过隙,终于在双方亲朋好友的的见证下步入婚姻殿堂,喜结连理,不久儿子小马出生,天底下最美幸福的事情莫过于此,马先生和宋女士过着令人艳羡的生活。

怎奈天不遂人愿,生活仿佛和他们开了一个玩笑,当初的浓情蜜意在此刻已经化为好聚好散,令人唏嘘。双方性格心高气傲,偶有争执谁也不愿先让步,加之男方外地公干一待就是快两年时间,时空的梳理导致了感情的生疏,外面的世界诱惑太大,马先生未能经得住考验,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双方协议离婚了,离婚协议对双方一系列的财产、债务进行了约定,最关键的是儿子小马的抚养权归宋女士,男方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此处为今后产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几年后,因小马上幼儿园了,生活费、学费、衣食住行等费用大幅增加,宋女士认为马先生每月支付的500元抚养费已经难以维持,而马先生认为按离婚协议办事,宋女士因此委托律师以女儿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

【原告观点】宋女士称: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时足额支付,截止原告起诉前,被告拖欠原告抚养费5500元。另外原告现已上幼儿园,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已经远远不够原告生活学习。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500元,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判决】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马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拖欠原告小马抚养费5500元;并自2019年9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小马抚养费1000元,至小马能够独立生活止。

【律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结合本案情况,被告马先生拖欠抚养费长达十多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漠视,严重损害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对于原告请求支付拖欠的5500元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与宋女士协议离婚尚在两年之前,现原告已在幼儿园入学,原来约定的抚养费明显不足以维持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被告虽与宋女士离婚时有约定,但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合理请求,对于原告增加抚养费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长期从事保险高管工作,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抚养费,原告请求数额过高,应以每月1000元为妥。

俗话说得好,“为人父母天下至善”,子女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希望在子女年幼需要父母抚养时,为人父母者均能主动尽到抚养义务。



束鹏杰,本科学历,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镇江市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其论文《浅谈偶然防卫》获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