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鹏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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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作者:束鹏杰律师时间:2018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只有近亲属才能获取 不能清偿死者债务

基本案情:

南海66岁孤寡老人黎某于车祸中去世,但他的死亡竟引起了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法律争执。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判决,结果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20081114日晚,南海大沥镇颜峰丹邱村居民黎某,在驾驶三轮车时被摩托车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已66岁的黎某既无妻儿,也无兄弟,丹邱股份社为其办理了丧葬,并代付抢救费。

    因黎某举目无亲,南海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丹邱股份社为黎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可以受领黎某遗产。

   之后,因肇事司机李某参投了机动车交强险,丹邱股份社其后将保险公司、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

    一审判赔16万被告不服上诉

   去年一审期间,南海区法院确定李某对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黎某死后无法定第一、第二继承人,又因黎某生前是丹邱股份社的成员,丹邱股份社已对黎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黎某因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依法应归丹邱股份社所有。

   南海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6万余元,这里面包括了死亡赔偿金。其中,保险公司应给付11万余元,李某应给付近5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该公司称,一审认定“黎某死后获得赔偿款”有违法律逻辑。黎某的多项赔偿款是基于其死亡产生的,但既然黎某已死亡,已不再具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该款也应为其法定近亲属所获得。

  保险公司还认为,因黎某无法定的近亲属,即无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实际主体存在,对于死亡赔偿金就不应作出赔偿。

    终审判定:股份社只得丧葬费抢救费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死亡赔偿金有其特殊性,它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从该点意义上说,它与遗产的性质不同。

  此外,丹邱股份社很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人、被扶养人或黎某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其对于黎某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享有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黎某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性赔偿,而不属于死者遗产,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主张,故丹邱股份社无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只须支付丧葬费及抢救费合共2.1万多元予丹邱股份社。

    法官点评

  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才能获取

  佛山中院二审法官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该赔偿是财产损失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一、二审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也可反映出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问题。

  二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首先,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近亲属获取的财产,有其特殊性,但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即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在死亡之后才由致害人支付的债权,不是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已存在,而且公民死亡后,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无法享有该债权。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答复,也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需要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韩某在老家与他人合伙办厂亏损,为偿还债务来石打工,20094月遭遇交通事故死亡。20099月,法院判决肇事机动车车主杨某与其保险公司赔偿韩某妻子、母亲和儿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1816元。

但是,该笔赔偿款还没有到韩某近亲属手里,债权人王某持韩某写的一张10万元欠条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保险公司该笔赔偿款,并随后起诉主张韩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债务。

 

韩某的近亲属对韩某生前所负债务无异议,同意与王某协商用韩某的遗产偿还债务,但同时表示该笔赔偿金不属于韩某的遗产范围,不应直接扣划用于偿还债务。

说法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该条规定,遗产必须符合3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对于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在司法实践中,应参照该复函精神执行。

王某要求韩某的近亲属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王某的债权,可在韩某近亲属继承分割韩某遗产时另行解决。              

 


束鹏杰,本科学历,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镇江市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其论文《浅谈偶然防卫》获镇...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镇江
  • 执业单位: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120********0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