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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文章二——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

发布者:冷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593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就要遵循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病历处于至关重要的环节上,关乎医患双方的切实利益,在诉讼中非常重要,俗话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在医疗纠纷领域同样适用。从今天开始,冷律师将为大家讲解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的系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之二——【病历资料的复印、封存】

本人在医疗机构供职的三年,主要负责的工作内容就是纠纷处理,在发生纠纷时,理智的患者都会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病历内容直接决定鉴定结果,最终会影响患者方和医方的利益。那么厚厚的病历,哪些内容是可以复印的,哪些内容是不可以复印的,作为患者或家属的您是否清楚呢?封存病例又有那些注意事项呢?

首先我们先来看复印病历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我们仔细来阅读这条规定,有3个问题需要清楚。

1、申请人是谁?根据申请人的身份不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也不一样,如果申请人是患者本人,则只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如果申请人是患者代理人,则需要提供患者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和患者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明确授权内容的授权委托书;如果申请人是死亡患者继承人,则需要提供继承人有效身份证明,继承人和死亡患者身份关系证明,患者死亡证明;如果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2、哪些内容可以复印?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是患方可以复印的,可以看出,以上可以复印的内容都是客观内容,也就是如实记录的内容,发生什么就记录什么,病历中主观内容是不在复印范围内的,例如:查房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能够反映医护主观内容的材料。再次提醒大家,病历中反映医护主观内容材料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是有权利拒绝复印的。另外,体温单也非常重要,但很多情况下患者并不重视体温单的复印。

3、医疗机构不配合将承担什么后果?患方申请复印病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患者复制、封存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此处患方的举证比较困难,如何证明医疗机构拖延,拒绝,建议必要时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

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封存病历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病历管理规定二十四条: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冷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提出封存病历时一定要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而且过程要连贯,以免医疗机构故意拖延甚至篡改病历。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此处大家可以看到,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的过程中掌握主动权,因为大部分需要封存的病历是住院病历,而住院病历按规定是由医疗机构保存的,所以当医疗机构想封存的时候,虽然要通知患方,但如果患方不同意,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的确认下进行封存,假设医疗机构已经意识到自己存在过错,在封存前医疗机构已经将病历进行了改动,必将对患方的利益造成影响,所以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封存病历,保持病历原貌。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病历封存不必须等到病历完成或归档,如果医疗机构以病历未完成或者未归档为由拒绝封存,其动机值得怀疑的。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封存病历的时候,患方和医方应当共同在封条上签字。

今天的内容就是这些,下一次我们将进入举证责任之三: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也欢迎大家提出一问和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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