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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之三: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发布者:冷安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8日|分类:医疗纠纷 |463人看过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就要遵循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病历处于至关重要的环节上,关乎医患双方的切实利益,在诉讼中非常重要,俗话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在医疗纠纷领域同样适用。从今天开始,冷律师将为大家讲解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的系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之三: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之一种,应当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大要件,但其中就损害后果及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存在一个主见演变的过程。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民事证据规定》。在这一时期,医疗损害纠纷在案由、法律适用及鉴定中普遍存在二元化。就举证责任而言,《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不相同。《民事证据规定》施行的是举证责任导致,即患者方只需要证明有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都需要医疗机构进行证明,这在医学界和医疗机构当中反对正一直不断,反对理由是:医学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具有高风险性,科技水平虽有长足进步,但永远也不会穷尽一切问题,医学认识一定伴随着局限性。如果施行举证责任导致,势必导致将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风险强将给医疗机构,对其不公。再者,从全人类健康利益角度考量,医学进步是人类的共同要求,在进步当作必然有风险相伴,而施行举证责任导致,就会使医务人员为规避风险缩手缩脚,进而阻碍医学进步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最终损害的是全体患者的整体利益。

《侵权责任法》没有沿用《民事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导致,在一般情况下,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及四要件都需要患者方证明,只在三种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责任的,应当对下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

(二)患者有损害;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或者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四)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患者无法提供前款第(三)、(四)项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机构援引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抗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过去举证责任倒置造成的负面影响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施行近10年之后依然存在,还经常能够听到患者甚至医务人员还在提起倒置。

今天跟大家简单讲了一下一般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历史演变和现状,下一次我们讲一讲三种特殊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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