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既然是民事纠纷就要遵循民事诉讼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在医疗纠纷中病历处于至关重要的环节上,关乎医患双方的切实利益,在诉讼中非常重要,俗话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在医疗纠纷领域同样适用。从今天开始,冷律师将为大家讲解医疗损害责任之举证责任的系列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举证责任之一——【提供病历资料的责任】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会产生急诊、门诊、住院病历,不同的病历在发生纠纷时提供病历资料的举证责任不同。一般来讲,门诊和急诊病历是由医生书写,由患者自己保存,所以在发生纠纷时,这两种病历一般是由患者一方提交,但有些医疗机构会将门诊、急诊病历自己保存,这时候举证责任就在医方;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管理规定》是由医院保存,患者享有复印的权利,在纠纷发生后,住院病历的举证责任就属于医方。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供由其保存的全部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应由己方保存的病历资料,导致鉴定不能或无法认定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由不能提供病历资料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患者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及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由其保管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关于病历的举证责任,冷律师已经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了,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咨询。下一次我将为大家讲解病历资料的复印和封存的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