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的方式与种类
1、犯罪过程中的认罪认罚与从宽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鲜明的特征即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实践中一般不将犯罪中止完全视为认罪认罚,但对于包含认罪认罚在内的中止犯,刑法上是统一予以从宽处理的,并且在上述法条的第二款中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犯罪后的认罪认罚与从宽
犯罪后的认罪认罚,一般指行为人的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自首的认定虽然有区分,但共同点都是要求行为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而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处罚也是自首的应有之义。对于这种明示的认罪处罚,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可见,对于自首,国家已经以法典的形式初步建立了认罪认罚的制度雏形。
3、进入诉讼阶段的认罪认罚与从宽
行为人没有自动投案,而是被国家机关查获,同样可以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从宽机会。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条款与自首的两款条文并列,显示国家对认罪认罚的从宽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