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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1633人看过

“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备受关注的“花呗套现”第一案已经宣判了:法院认定被告人利用蚂蚁花呗帮助他人进行套现并收取手续费,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基本案情:被告人先在网上购买可以使用“蚂蚁花呗”支付的淘宝店铺,通过中介人员将店铺的链接发送给意图套现的淘宝用户,淘宝用户则根据其套现的金额点击链接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同时申请由“蚂蚁花呗”代为支付货款。然后被告人所掌控的淘宝店铺的支付宝账户在收到货款后,淘宝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即在购物页面确认收货随即再申请退货,被告人扣除7%-10%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入淘宝用户的支付宝账户,淘宝用户套现成功。手续费就是被告人的获利了。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购得淘宝网上店铺后,通过中介人员串通多名淘宝用户,虚构交易2500余笔,利用“蚂蚁花呗”套取470余万元,被告人杜某某自己仅获利6000余元。大部分的手续费都给了中介人员。

 此案是全国首例因为利用“花呗”进行套现而入刑的案件。庭审中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虚构交易通过蚂蚁花呗进行套现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一审法院判决明确:通过虚构交易,帮别人“花呗套现”并且收取手续费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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