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刑事追缴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
一、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的请求权适格主体范围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行使追缴国家赔偿权的赔偿请求人有三种:一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二是刑事案件被执行人,三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刑事案件被害人、案外人。
二、涉及违反刑事诉讼物随案走原则的相关情形
物随案走在于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在追缴中可能出现违背该原则的情形有:一是办案部门、保管部门坐支、私分、调换、侵吞、窃取、挪用等变相追缴行为;二是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公开公平问题,比如对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理,是否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程序;三是对审判时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法院判决继续追缴的,在法院执行以及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中出现的问题等。
三、是否属于应追缴财产的范围界定
从刑法规定的追缴犯罪嫌疑人财产范围来看,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所取得的财物、孳息、犯罪嫌疑人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从该范围的界定来看,判断是否属于追缴财物,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直接取得的财产是否具有客观上的自身取得、非法持有以及本人所用三个特征;二是违法所得已经部分或者全部转变、转化为其他财产的,转变、转化后的财产应当视为违法所得;三是来自违法所得转变、转化后的财产收益,或者来自已经与违法所得相混合财产中违法所得相应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