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被抓获时查获的毒品如何定性
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的行为人被抓获时在身上或住处查获的毒品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来定罪,还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在理论界与实践中有着分歧,我认为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关键看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走私、贩卖毒品为目的,那么,行为人藏匿或储存毒品的行为就是走私、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走私、贩卖毒品的目的,或者未掌握这方面的证据,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查获的部分毒品处于尚未交易、即非法持有状态。对这类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我们认为,应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有贩卖毒品的经历,并且,行为人本人不吸毒或者行为人虽然吸毒,但藏匿或储存的毒品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数量,那么,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应视为是为贩卖毒品做准备,是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总体来说就是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来正确认定藏匿、储存毒品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