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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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别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7年01月22日|分类:刑事辩护 |1696人看过

            贩卖毒品罪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倒卖毒品的区别

毒品犯罪中,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与前后环节的交易对象是上下家关系,直接参与毒品交易并从中获利。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的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共谋,联络促成交易的,通常认定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实施为毒品交易主体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促成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以居间介绍者的身份介入毒品交易,但在交易中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重要作用的被告人,可以认定为主犯。

具体来看,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与居中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毒品交易中的地位作用不同。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一方主体,在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对于促成毒品交易起帮助作用。居中倒卖者在每一个具体的交易环节中都是一方交易的主体,在上一个交易环节扮演下家的角色,在下一个交易环节扮演上家角色,对交易的发起的达成起决定作用。

2、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不同。居间介绍者对毒品交易主体的买卖毒品行为起帮助作用,在处理上往往认定为交易一方的共犯。居中倒卖者与前后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不是共犯关系,而是上下家关系。

3、有无获利及获利方式不同。居间介绍者不以牟利为要件,获得的报酬也不是通过吃差价来实现,而是来自交易一方或者双方的酬劳。居中倒卖者必然要从毒品交易中获利,而且通过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吃差价来实现牟利。

4、是否区分主从犯不同。居中倒卖者是毒品交易的主体,应当认定为主犯;居间介绍者如果只是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等帮助行为,对交易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居间介绍者如果超出居间介绍者的地位,对贩毒交易起重要作用的,应当认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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