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
毒品交易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人会按照共同犯罪来认定,将其认定为交易哪一方的共同犯罪,不仅仅关系到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有时也影响到其量刑的轻重。《武汉会议纪要》中对此作了区分。
1、居间介绍者受哪一方交易主体的委托,与哪一方有积极共谋、密切联络交易行为,就认定为与哪一方是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2、居间介绍者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贩毒者的,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居间介绍者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3、对于同时受贩毒者、购毒者双方委托为其联络、促成交易,与双方关系都非常密切的,一般认定为贩毒者的共同犯罪。
4居间介绍者不是毒品交易的主体,其对能否达成交易没有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国处于帮助作用,通常应认定为从犯。但行为人如果超出介绍者的地位,对毒品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如教唆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或直接介入、积极促成交易,其主要作用的,对其可以认定为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