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销方式骗取财物构成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虚构交一定押金即加盟其集团下的业务,发展下线后可获得收益,做满300个单位后可获得押金20倍收益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收益回报的驱使下不断为其宣传、物色和介绍新被害人加盟,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为构成此罪名还需满足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两个要素,本案中并没有胁迫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下线与下线之间形成层级关系。所以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符合以非法占用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