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
首先,两者要求犯罪目的不同,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别二罪的关键;
其次,犯罪行为不同,是否使用诈骗的方法是二者区别之一;
最后,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
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非法占用目的并最终确定触犯的是哪两个罪名成为难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