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泄露隐私为由要挟女方构成敲诈勒索案
杨某与宋某甲通过QQ认识,一直保持网上联系,后两人见面并发生性关系。杨某谎称自己拍摄了二人的性爱视频,并以此要挟宋某甲与其继续保持两性关系,宋某甲拒绝。杨某又提出由宋某甲给予其50000元人民币或者给予5000元人民币并再与其发生一次性关系,否则便将性爱视频发给宋某甲的丈夫,宋某甲同意给予赵某5000元人民币,并与其约定见面时间及地点。公诉人指控杨明构成敲诈勒索罪。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短信记录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律师观点:杨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谎称已录制与他人的性爱视频,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没有实际收到5000元钱,应系犯罪未遂的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