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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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入户盗窃须以非法入户为标准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972人看过

       基于近几年房价高升,租房也跟着上涨,随之合租房也多了起来,于是问题来了:一是合租房能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另外,进入合租人房间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进入?

      根据文义解释的方法,入户盗窃基本构成要素应为“入户”“盗窃”两个要素,对此《盗窃解释》已做了明确规定。根据《盗窃解释》规定,“入户”对应为“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合租房是承租人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具有独立生活的特质和相对隔离的特点,可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户”。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合租房中实施盗窃的行为,就要考察其入户的非法性问题。各合租人彼此之间的相互熟悉,可以随意进出他人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进入他人房间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违背居住人的意愿,不具有非法性。换言之,即被告人如不实施盗窃的行为,则其行为不具有非法进入的特征,因此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从《盗窃解释》规定看入户盗窃中非法进入的认定应该是独立于盗窃而存在的,换言之,客观评价被告人入户的行为即应该具备非法进入的特征,而不应该将盗窃的行为作为非法进入的评价条件。非法进入不仅要从被告人的角度考察其主观目的的非法性,还要从被告人的角度考察其进入房间的行为是否违背其意愿。

      所以,认定是否属于入户盗窃须从两个行为考虑:“非法入户“和”盗窃“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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