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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4日11时左右,刘某(16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奥迪轿车在石家庄槐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彭村路口时与正在过路口的行人张某相撞,张某受伤,车辆损害程度不大。后经鉴定:张某头部受伤严重,需要手术治疗,构成重伤。经过交警队对此次事故的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观点
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罚。但是刘某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基本案情
李某从网上购买了一个电磁炉,签收后不能正常使用。经过与买家联系,称如果有质量问题需要厂家售后出具鉴定才能退货。于是,李某联系了电磁炉的厂家售后,并出具了质量问题鉴定书,电磁炉线路板不能正常使用。卖家同意退货,但是不赔付退费,并且态度很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