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向甲方(即本案原告)借款金额人民币5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3年10月27日,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支出之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给付被告5万元现金。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家人以价值22000元物品抵顶部分借款,被告现欠原告借款28000元。原告因此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5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律师费1000元。
证据: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发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律师观点: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合同的效力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理应依据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但其只偿还原告部分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实现债权的花费即律师费用1000元,被告无异议,因此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