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9月12日14时左右,被告人江某某在某市B区天虹小区3-1-102室,将其女朋友同学白某某强行按到在床上,脱去其衣物,强行亲吻,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白某某手机响起,致使白某某以接电话为由逃脱,被告人江某某强奸犯罪未遂。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现某市B区检察院以江某某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
辩护词要点
首先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江某某涉嫌强奸罪的事实是存在的,证据也是充分的。但是本案被告人江某某存在以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案发时的出租屋是被告人江某某承租,并与其女朋友即被害人白某某的同学共同居住,被告人与被害人早就认识,关系也很好。因为被害人白某某房子到期,暂时没有地方住,被告人江某某女朋友才让白某某暂住在该出租屋内。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对强奸案的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以及前后被害人的态度、报案的情况等因素。
二、被告人在能够实施完成强奸性行为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系能为而不再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并未使用通常强奸犯罪所采用的打骂、伤害、以凶器相威逼等暴力行为,情节较为轻微。
四、被告人有积极的悔罪表现。事发后,被告人第一时间向其女朋友说明了情况并赔礼道歉,同时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见其真心悔过,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
五、被告人江某某有自首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后者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江某某自愿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七、被告人江某某系初犯,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且其主观恶意轻,社会危害不大。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江某某依法判处刑罚,既是对其的惩罚,更是对他的挽救。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强奸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在犯罪活动中未使用暴力,主观恶性轻,并能够自愿认罪,主动自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