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2日,被告丁某某(被告丁某某与仲某某为夫妻关系)与景某某签订了《某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被告丁某某将坐落于该市A区某路123号,建筑面积为83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第×××号房产卖给景某某,协议签订后,被告丁某某将房产过户给景某某。同时,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过户后被告丁某某拥有两年的居住权。后景某某于2011年11月15日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原告卢某某。现两年期限届满,两被告未按照约定从原告名下的房屋中搬出,且已经超过届满期限两个月。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搬出原告名下的房屋,并要求二被告支付超过期限的租金。
主要证据
1、协议书,原告提供,证明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约定房产过户后丁某某拥有两年的居住权以及居住期限;
2、《某市房地产买卖契约》,原告提供,证明景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购房事实;
3、房产证,原告提供,证明诉争房产系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
1、被告丁某某、仲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卢某某位于某市A区某路123号房产一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主张自己是诉争房屋某市A区某路123号房产的所有权人,并提供了该房产所有权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被告没有异议,故原告系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故根据协议被告居住期限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搬出诉争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被告丁某某、仲某某应当返还原告房屋。
对于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其非法侵占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房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