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某与李某于2007年10月1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结为夫妻,于2009年8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解除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前述判决现已生效。但是前述判决没有对原被告居住的位于**小区的房产进行处分。张某某起诉到法院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予以确权。
原告提供证据:
1.某某社区居委会发的房屋产权书,证明争议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为原告个人的财产。
2.出资证明,证明诉争房产是原告父亲出资。
3.交款通知单,证明原告父亲去银行交款的事实。
4.离婚判决书,证明原被告已经解除婚姻关系。
5.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原告父亲出资来源。
被告提供证据:
1.诉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显示为李某。
2.银行客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父亲账户在买房前一天有现金支取10万元。
3.个人业务凭证以及原告父亲收款记录,证明被告父亲向原告父亲转账5万元。
法院判决如下:
位于某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所有。
律师观点:
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证据,需要满足三个性质。1、真实性2、合法性3、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本案中,被告出具的第一份证据是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且经过去某区居委会核实,争议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与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相印证。
二、被告出具的第二份证据跟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父亲的取款行为与房产出资行为的联系。
三、被告出具的第三份证据与本案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性。
四、原告出具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很好证明出资事实,以及房屋登记事实。
综上所述,结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争议房产系原告所有。
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