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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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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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诉狄某某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44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狄某某商议共同组建公司。2010年1月11日,原、被告双方形成并签订了公司章程,注册资本100万元。原、被告以现金方式分别出资70万元和30万元,各占70%和30%。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0年1月25日河北某能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原告任法定代表人,在该市租赁场地和房屋进行经营。2011年2月23日,原告未告知被告的情况下,将公司的财产全部拉走,停止生产和经营。双方至今未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原告表述:双方共同组建公司期间,被告因资金紧张,曾先后分5次向其借款共计75万元。原告多次主张要被告归还该笔借款,被告拒不偿还,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对于原告的说法予以否认,另外被告表述: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同是公司的股东,约定原告出资金,被告出专利技术,原告存入被告名下的75万元,前期45万元已经用于购置原材料以及设备,另外30万元是作为了注册资金,由原告掌管。对于被告的表述,原告予以否认,称对被告所说的款项用途不知情。

主要证据

1、存款凭条以及相关手续,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借款给被告的事实;

2、河北某能源有限公司章程,被告提供,证明该公司有原告70%股份,被告用上述借款投资占有30%股份;

3、验资报告,被告提供,证明被告持股资金来源。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原告以借贷为由向被告主张债权,应该提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事实的相关证据。原告只是提供了其持有的银行存款凭条,但凭条不是借条,凭条上不显示任何借的内容和性质,凭条上显示被告为收款人,而不是借款人,付款与收款不是借与贷,二者不能相提并论,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界定的。付与收的关系,或因支付货款或者因劳务报酬或因提供技术等等,是不需要偿还的,而借与贷的关系是需要偿还的。因此原告提供的存款凭条不能当然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原告存入被告名下的45万元和以被告名义存入的30万元,实为产品的前期开发资金和公司注册资金,并非被告借款。原告所诉借贷事实不存在,借贷关系不成立。

同时,原、被告共同组建成立公司,应当以诚相待,履行章程,恪守承诺,共同促进公司更好地发展。

综上,原告所诉事实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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