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0年9月,原告一直与被告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并请求法院对其所受伤害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定伤残等级、申原告孔某某因为肾结石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医生采取肾脏切开取石术。2010年8月10日原告因为身体不适再次到被告处复查,CT结果显示为左肾缺如(即找不到左肾)。因为被告在手术中并未告知原告将切除肾脏,现在肾脏没有了,通过到被告处查阅病历发现手术记录缺失,且病案多处自相矛盾。请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被告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被告认为其行为无过错,不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经过法院委托鉴定部门的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某医院在对孔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主要证据
1、门诊费专用收据以及相关医疗费票据,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到医院就诊事实以及发生的费用明细;
2、交通费票据,原告提供,证明原告部分交通费发生的费用明细;
3、鉴定费票据,原告提供,证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发生的费用明细;
4、某医院病历档案,原告提供,证明原告被侵权的事实;
5、CT检查报告单,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左肾缺如。
法院判决
根据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法院按照被告承担50%的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进行了赔偿数额计算,并进行了依法判决。
律师观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中,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2、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13、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