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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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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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某诉魏小某继承权纠纷案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58人看过

基本案情

魏老某与乔某某系原被告的父母。乔某某于2003年9月1日与某市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标准价改按成本价售房协议书》,购得位于某市A区千江路×××号房产一套。魏老某于2008年1月23日去世。2010年8月19日被告魏小某与其母亲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乔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因病去世。现原告主张对上述房产进行遗产分割,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与其母亲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

主要证据

1、《某市标准价改按成本价售房协议书》,原告提供,证明诉争房产为原告父母名下房产;

2、《某市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提供,证明诉争房产由被告从其母亲处购买,为被告名下房产;

3、费用缴纳明细,证明被告支付诉争房屋购房款。

法院判决

1、被告魏小某与乔某某在2010年8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诉争房产为原被告母亲乔某某在原被告父母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原被告父母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父亲魏老某去世后,未对该诉争房产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遗产的该诉争房产应当归继承人共同共有。所以,该诉争房产的一半在依法分割之前应作为其继承人共同共有。而作为继承人之一的被告魏小某在明知该房产不属于其母亲乔某某的独立财产的情况下,擅自与乔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未分割的诉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其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综上,针对诉争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该房产作为原被告父母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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