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韩某某为原告焦某某公司员工。2009年3月31日,因为交通事故被告需偿还受害方赔偿金,从原告处借款2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因为开车撞人需要赔偿医疗费2万元。因为家中没钱,今特向焦某某借款2万元,用我的每月的工资抵账,直至还清为止。但是在偿还部分借款后,被告便不再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至今未还。2014年11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10年11月8日,原告曾以同一事实向该法院起诉,2011年2月12日,法院做出撤诉裁定,允许原告撤诉。
主要证据
1、借条,原告提供,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2、民事裁定书一份,被告提供,证明法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时间为2011年2月12日;
3、某派出所证明,原告提供,证明原、被告纠纷于起诉之日前15天由该派出所调解过;
4、证明,第三人提供,证明被告的借条是在被胁迫下写的。
法院判决
被告韩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焦某某欠款188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来看,被告韩某某尚欠原告焦某某18820元的事实无误,且双方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2011年2月12日,法院做出撤诉裁定,允许原告撤诉,诉讼时效应当重新计算。2014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关于这点,原告当时之所以撤诉是因为该段时间正好在外地工作,且被告称短时间内全部偿还。而且自原告撤诉后至2014年11月重新起诉期间,原告多次去被告家中索要该借款,但因为被告不在家且无法查到被告处所,只能起诉。针对该问题,被告也未能举证原告未曾向其主张过归还借款,被告的关于诉讼时效过期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人证言证明借条是被胁迫写下的,因为证人未能出庭,且为被告单方意思表示。被告为成年人,且是在意志清醒情况下出具的借条,故对于被告的主张亦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韩某某应当偿还原告焦某某借款188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