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15日,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庞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任某某以其×××号专利所有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庞某某同意将持有的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62360股股权转让给任某某,任某某同意以其持有的专利所有权入股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入股后,任某某取得股东地位,持有1.959%的股份,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上述专利的所有权由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拥有。任某某保证所持有专利技术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处于有效期内,且至协议签订时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上述专利技术。双方应在协议签订后20日内办理股权及专利权转移手续。任某某入股后可以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入公司董事会,任某某在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研发工作,并承诺不在其他单位兼职。技术研发和改进而产生的新成果归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所有,任某某应得到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80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实际损失,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签订后双方盖章签字即可生效。因为当时任某某在两被告催促下签订了该协议,后经过任某某查看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显示,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注册资本为300万,与之前告知任某某的3000万相差甚远,认为上述协议显失公平,协议背后也没有事实基础支撑,两被告没有合作的诚意和行为,属于欺诈行为,该协议应当依法撤销。故原告任某某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赔偿其损失。
主要证据
1、《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提供,证明原告受蒙蔽签订了合同;
2、《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原告提供,证明原、被告原来的合作方式;
3、情况说明,原告提供,证明原告被骗签订合同的经过;
4、车票以及其他消费票据,原告提供,证明原告损失。
法院判决
1、撤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庞某某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本案一被告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庞某某所持有该公司62360股股权作为原告任某某转让专利权的对价,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表示为类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诱使原告任某某签订协议,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以原告任某某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对于原告任某某提供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以及各类票据,因为是复印件,并且只是原告方单方陈述,对方当事人不认可,故其损害赔偿法院不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撤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河北某技术有限公司、庞某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