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明今年9岁,出门上学的时候在家附近捡到一个黑色公文包,里面有10万元的支票和一个小钱包,钱包里有张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名片等。小明按照名片上的电话找到了失主,返还了公文包。张某为表示感谢送给小明1000元。事后,又以小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赠与行为无效。问,小明接受赠与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是有效的,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小明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的法律行为都要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他实施,但是他接受单纯赠与的行为是有效的。张某要求小明返还1000元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