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03年5月21日结婚,婚后于2004年11月18日生育一子苏小某,现随原告父母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前由媒人介绍认识,认识6个月后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并已经长期分居。原告租房在外住,被告一直跟随自己父母住。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在一起生活的可能。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购买房屋一套,该房产只有购房合同,未办理产权登记。婚后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共同家具有空调一台、电视一台、冰箱一台、双人床两张、大衣柜一个。原告称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
本案主要证据
1、结婚关系证明,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2、苏某某、苏小某户口页复印件,证明婚生子苏小某的身份;
3、《收据》复印件,证明原告收到十万元款项。
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
2、婚生子苏小某由原告苏某某抚养,被告林某某不再支付婚生子苏小某的抚养费;
3、在不影响原告苏某某及婚生子苏小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被告林某某每月可探望苏小某三次;
4、轿车归原告苏某某所有,原告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林某某58000元;
5、房产归原告苏某某所有,原告苏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告林某某220000元,被告林某某在收到补偿款后根据原告苏某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被告林某某的诉求要么是要孩子的抚养权,要么要财产权的一半,不支付抚养费,享受孩子的探望权。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我方认为:
1、婚生子苏小某已经10周岁以上,征求孩子的意见,希望继续跟随祖父母生活,而且自三周岁以后一直随祖父母生活,改变生活对孩子成长不利。在案件审理中,一般情况法官会从孩子有利健康成长的角度判决,所以建议当事人放弃孩子的抚养权;
2、争取夫妻财产分割。在庭审中,原告苏某某提供《收据》一份,只有复印件,而且并没有写明是夫妻借款以及借款用途,为我方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苏某某个人借款,而且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对这个债务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家具财产折合到房产补偿款中,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