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于2010年12月24日结婚,2012年9月20日生女儿华小某。婚后,原告考虑到被告母亲无人照顾,为了更好地照顾被告母亲,便将被告母亲接来同住。可是被告却对原告母亲十分冷淡,甚至不让进原告家门。针对此问题原被告多次沟通,均以吵架结束。婚后生活中,因为被告母亲的介入,夫妻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大吵大闹,甚至动手。鉴于夫妻实在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华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起诉离婚。
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婚生女华小某现跟随被告生活。
本案证据
1、双方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
2、《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该房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
3、《车辆所有权证》,证明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
《民事调解书》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告华某某与被告闫某某自愿离婚;
2、婚生女华小某随被告闫某某生活,原告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房产归被告闫某某所有,属于原告华某某的房产部分折抵25万元,由被告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登记在被告闫某某名下的轿车归原告华某某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5、其他各节互不追究。
律师观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在本案中,原告的诉求为:第一,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第二,判决婚生女华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第三,请求法院析产。
在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只是对婚生女的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律师建议原告同意调解。起诉时,婚生女华小某刚满两周岁,且为女孩子,一直随被告闫某某生活,所以从有利于华小某健康成长的角度来讲,由被告闫某某抚养为宜。原告可以行使探望权。
本案中,在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调解结案,达到了当事人的诉求,而且后期各项手续的办理也都顺利的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