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强奸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2012年5月15日晚十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酒后在某市某夜总会唱歌时,与陪唱女秦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在过程中撕裂了被害人秦某某的衣服。事发后,夜总会负责人杜某某与何某某沟通私了,但是何某某说没有钱,不接受私了,后夜总会报警。
公诉机关提供的本案主要证据
1、被告人何某某供证,主要证明当时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2、被害人秦某某供证:主要证明被告人当时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
3、夜总会负责人杜某某证言:主要证明当时发现二人正在发生性关系,并且事后提出与被告人私了之事,被告人不同意,杜某某报警;
4、被害人被撕坏的衣服的照片;
5、被害人秦某某的内衣裤照片;
6、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被害人被侵害事实;
7、现场照片及出警记录;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何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强奸罪。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做无罪辩护,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手段,无法满足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根据被害人的描述,被害人完全能够活动能力的前提下与被告人发生的关系,足可以证明当时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
2、应当考虑案发当时的环境,以及案发后被害人的态度、案件告发的原因。被害人在案发后没有表现出悲伤的态度,甚至由杜某某提出私了之事,给被告人要钱无果后才提出的报警。
3、被害人存在撒谎行为。根据物证鉴定结果,并未造成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实,而且被害人衣服破损程度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暴力行为。
虽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罪名成立,但是根据以上辩护意见,法院在量刑上以最低刑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