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夫妻。2011年9月3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钱某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5400元,原告不知道被告刘某某的借款用途。被告刘某某借款后用于地下赌场的非法赌博活动。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偿还了36000元,尚欠本息294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但是二被告均不露面。2013年4月9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9400元以及2012年12月31日后的借款利息。
2013年2月21日,被告刘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案证据
1、原告出具的《借款协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
2、原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将6万元借款给付给被告;
3、被告出具的《收条》,证明原告收到被告偿还的36000元借款本金。
法院判决
1、由被告刘某某偿还原告钱某某借款及利息29400元,剩余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按照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从2012年12月31日起算至兑现之日止,以上借款及利息限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清偿。
2、驳回原告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钱某某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为共同生活所需要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同时满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被告刘某某向原告钱某某借款并非用于与被告王某某的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从事地下赌场的非法赌博活动,借款时,被告王某某也不知情,故该债务应该被认定为被告刘某某的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