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梅与唐某军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为本案原告唐某正,女儿为本案被告唐某兰。唐某军于2010年11月20日去世,原告刘某梅未再嫁。唐某军去世后留有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产一套,该房屋系原告刘某梅和唐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2月13日,被告唐某兰立下《凭据》自愿放弃上述房产,并声明上述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是原告唐某正,他人无权获得。原告刘某梅也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二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一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位于石家庄裕华区房产1/2产权属于刘某梅,1/2产权属于唐某正;
2、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
1、原告刘某梅所在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家庭关系;
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关系;
3、《火化证》,证明唐某军去世事实;
4、《凭据》,证明被告唐某兰自动放弃诉争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由原告刘某梅占有1/2份额,由原告唐某正占有1/2份额;
2、被告唐某兰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宜。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某兰承担。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唐某军名下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属于原告刘某梅和唐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有房屋产权的1/2。唐某军去世后,其名下的1/2份额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被告刘某梅、原告唐某正、被告唐某兰继承。现因原告刘某梅、被告唐某兰均放弃对位于石家庄裕华区房产中应继承的份额,故唐某军名下的1/2房产份额由原告唐某正继承。
综上,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由原告刘某梅占有1/2份额,由原告唐某正占有1/2份额,被告唐某兰有义务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