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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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梅唐某正诉唐某兰继承纠纷案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29人看过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梅与唐某军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一子一女,儿子为本案原告唐某正,女儿为本案被告唐某兰。唐某军于2010年11月20日去世,原告刘某梅未再嫁。唐某军去世后留有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房产一套,该房屋系原告刘某梅和唐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2月13日,被告唐某兰立下《凭据》自愿放弃上述房产,并声明上述房产的唯一继承人是原告唐某正,他人无权获得。原告刘某梅也自愿放弃该房产的继承权。二原告多次通知被告一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1、位于石家庄裕华区房产1/2产权属于刘某梅,1/2产权属于唐某正;

2、被告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证据

1、原告刘某梅所在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的家庭关系;

2、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家庭关系;

3、《火化证》,证明唐某军去世事实;

4、《凭据》,证明被告唐某兰自动放弃诉争房产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由原告刘某梅占有1/2份额,由原告唐某正占有1/2份额;

2、被告唐某兰协助二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宜。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某兰承担。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唐某军名下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属于原告刘某梅和唐某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有房屋产权的1/2。唐某军去世后,其名下的1/2份额理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被告刘某梅、原告唐某正、被告唐某兰继承。现因原告刘某梅、被告唐某兰均放弃对位于石家庄裕华区房产中应继承的份额,故唐某军名下的1/2房产份额由原告唐某正继承。

综上,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房产,由原告刘某梅占有1/2份额,由原告唐某正占有1/2份额,被告唐某兰有义务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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