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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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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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路公路上实施盗窃行为的认定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855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7日凌晨,王某伙同孙某携带铁钉、自制胶水等作案工具到达石家庄高速高邑段,将铁钉和胶水放在车道上,在行驶车辆被扎轮胎被迫停车的情况下,伺机盗窃车内财产。王某和孙某利用此方法作案多起,共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5.2万元。

本案焦点

王某与孙某在高速路上以铁钉、胶水手段扎破路过车辆,并趁车上人员维修时盗窃车上财物,是定盗窃罪还是其他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律师观点

王某与孙某虽然是以盗窃为目的,但是其采用的方法即在高速公路上放置铁钉和胶水,该行为严重影响了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分析,犯罪人王某和孙某既触犯了盗窃罪,其实施盗窃的方式行为又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情况属于牵连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对其处罚原则为择一重罪处罚,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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