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8月24日11时左右,刘某(16周岁)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奥迪轿车在石家庄槐安东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彭村路口时与正在过路口的行人张某相撞,张某受伤,车辆损害程度不大。后经鉴定:张某头部受伤严重,需要手术治疗,构成重伤。经过交警队对此次事故的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焦点问题
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律师观点
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无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罚。但是刘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能够主动报案,根据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