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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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合同纠纷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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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村民存款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发布者:张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03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以来,赵县范庄镇信贷员田某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授权,以存款付息的形式,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范庄镇下属三个村30多个村民的存款,共计涉案金额约人民币42万元。其后利用吸收的存款经营本人养殖场,后因经营不善倒闭,致使村民存款及利息无法偿还。

本案焦点

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律师观

本案中,田某本身具有信贷员的身份,非法吸收村民存款用于自己经营的养殖场,为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而且田某承诺也意图还本付息,并在开始的时候也支付了一定的利息给村民。只是后来养殖场经营不善,吸收的村民存款也无力偿还了。根据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故本案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

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本法条规定来看,集资诈骗罪的前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田某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所以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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