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滁州市建筑工程非亡人安全工伤事故的处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滁州市对建筑工程工伤事故处理定下“新规”:一旦发生工伤事故,3日内须上报相关部门。
根据“新规”,建筑工程发生非亡人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先行、足额支付伤者的抢救及诊疗费用,保证伤者正常、合理的诊疗。同时,必须在3日内向当地安监、建设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工程的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工程负责人、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初步的原因分析,伤者的基本情况、入院诊断书等。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将立即对情况进行登记和初步核实,并就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与此同时,事故单位应组成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与伤者、家属商谈治疗、赔偿事宜。协商期间,事故单位不得借故延误、停止对伤者应有的诊疗。需要为伤者申请伤残登记鉴定的,施工单位应及时申请,并按相关标准予以赔偿。未按规定申请的,受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事故单位不同意伤者赔偿要求时,伤者或亲属应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工伤赔偿纠纷。如协商不成,造成恶性事件或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将被记入建设行业不良信用信息系统。经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将收回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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