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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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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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作者:毕宇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9日分类:其他类型浏览:341次举报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和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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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劳动争议、工伤事故、债权债务、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0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