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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涛律师
执业资质:1310120**********
执业机构: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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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工程建筑 |1069人看过
答: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而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中标合同的内容确定相关权利义务;2、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该合同因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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