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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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必须偿还么?

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439人看过

答:不一定哦!具体分如下两种情况:
一、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连带偿还: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连带偿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对此应综合考虑夫妻感情、夫妻家庭背景、夫妻收入、消费习惯及债务金额等情形,由此认定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连带偿还;但对此情形,债权人负有证明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其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另一方事后追认的。
二、以下情形,属于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偿还:1、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上述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另一方无清偿义务;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另一方无需偿还;5、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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