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冬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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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者:李冬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814人看过

答:1、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构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需继续康复治疗的,还保留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前述第一条规定的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证据确定,有后续治疗的,该费用一般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一并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住宿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其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最长至定残日前一天;具体标准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护理费:根据护理人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一般为一人,但医疗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参照该意见。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该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死亡):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上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死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未成年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3、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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