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文物保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本案属于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全部诉讼程序,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责任划分、损失赔偿范围、场地占用收益等问题争议巨大,代理律师通过证据梳理与法律抗辩,大部分驳回施工方的高额索赔请求,同时支持我方的反诉诉求,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为,我方委托单位就旧址保护维修和环境治理工程开展公开招标,M 公司以 一千七百余万元元的价格中标,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包含地下展窑、车库及室外工程,工期 365 天,资金来源为自筹及上级补助。我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 170 万元。M 公司进场之后,仅完成围墙修建和地面覆盖,主体工程并未开工。施工期间 M 公司存在场地堆放垃圾、停放大型机械、搭建帐篷,擅自将场地作为停车场对外经营等行为,给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带来安全隐患,文物监管部门多次下达停工相关要求。我方据此向 M 公司发送解除工程合同通知函,要求对方搬离场地并完成结算。M 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系我方未落实施工许可证、临时水电、测量基准点等施工条件,相关规划许可失效导致无法施工,诉请主张围墙工程款、人员设备租赁等各项损失 1403635 元以及工程利润损失。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归属,损失赔偿认定范围以及场地经营收益返还问题。案件一审审理后,仅支持 M 公司围墙工程款 50545.88 元,驳回其余索赔诉求,同时判决 M 公司扣除围墙款项后退还预付款 1649454.12 元,返还施工场地,并按每日 200 元标准支付场地占用停车收益。M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M 公司又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原裁判文书发生终局效力。
本案代理律师薛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薛安律师全面梳理全部案件材料,确立对方违约在先,我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合法的核心代理思路,收集整理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录像、收费凭证、文物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等全套证据,证明施工方违规使用场地,造成文物安全隐患的事实。针对施工方提出的大额损失索赔,逐项进行事实与证据层面的反驳,结合投标文件说明相关设备属于施工方自有,不存在租赁支出,依据施工计划指出项目前期无需大量人工,对方没有工资支付、设备租赁的有效凭证,否定工程利润损失的合理性。同时运用合同索赔条款,指出施工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其索赔程序不符合合同约定。针对对方鉴定申请,围绕其未缴纳鉴定费自行撤回的事实,抗辩再审阶段不应当准许重新鉴定。同时依法提起反诉,主张返还预付款、交还场地以及场地占用收益,最终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实现我方的诉讼目标。
本案具备较强的典型意义。第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普通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之外,还需要取得文物主管部门的专项审批,施工方进场之后,不得实施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实施违规行为,发包方有权依法解除施工合同。第二,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人主张人工、设备租赁损失,不能仅口头陈述损失金额,应当提交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等完整证据予以佐证,仅有诉求没有对应证据支撑的,相关损失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第三,施工合同中约定有索赔程序和时限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提交索赔意向,未履行该程序会对索赔主张的成立造成不利后果。第四,承包人擅自占用施工场地开展经营获取收益,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有权主张对应场地占用损失,可以参照实际经营收益标准计算占用费用。第五,工程尚未实质开工,仅完成少量零星工程量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预期利润损失,该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没有充分依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