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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垫资利息仲裁成功案例

发布者:薛安|时间:2026年09月11日|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垫资利息仲裁成功案例

本案是建设工程领域针对垫资延期付款利息产生争议的仲裁案件,施工企业就两份施工合同主张高达 3100 万元的延期利息,经过仲裁审理,最终仅裁决承担 328.07 万元利息,大幅压缩申请人诉求金额,有力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案件经过为,M 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与我方委托单位先后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场地平整项目第十二合同段以及土方二次平衡项目第四合同段,两份合同暂定价分别为 2.6943 亿元、2.3078 亿元,合同对分期付款节点、利息计取规则作出约定,除首笔款项外剩余部分工程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十计算利息。第十二合同段实际竣工时间相比合同约定延迟 433 天,第四合同段实际竣工时间相比合同约定延迟 528 天。项目实施过程中我方委托人按合同节点陆续支付工程款,后续 M 公司将 5000 万元债权对外转让,该债权转让效力由另案审理。审计机关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第十二合同段审定金额 2.7463 亿元,第四合同段审定金额 3.3876 亿元。审计完成后双方签订抵债协议,以房产折抵审计增量对应的工程款,后续我方通过交付抵债房产把全部工程款履行完毕。此后 M 公司提起仲裁,主张两份合同延期利息合计 3100 万元。仲裁程序中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仅认定第十二合同段产生 328.07 万元利息,第四合同段不存在利息责任。仲裁庭据此作出裁决,裁决我方支付利息 328.07 万元,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仲裁费、鉴定费按照胜诉比例进行分摊。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利息计算基数,申请人要求按照审计结算总金额计息,我方抗辩审计增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后才予以支付,不应当计算利息。

本案代理律师薛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薛安律师完整梳理两个项目全部付款流水、合同条款、审计文件以及抵债协议,确立代理核心思路,明确审计增量部分不属于计息基数。针对计息起算时间,依据合同条文,抗辩利息应当按照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作为起算节点,不采纳申请人按照合同原定竣工时间起算利息的观点。在司法会计鉴定阶段,与鉴定机构多次沟通,围绕计息本金范围、计息起算时间、付款节点事实充分发表意见,在鉴定环节奠定案件基础。同时结合合同工期违约条款,提出施工方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抵销主张,向仲裁庭释明利息抵销方案,同时提示仲裁庭需要结合另案债权转让案件结果,视债权转让效力扣减对应资金占用利息。仲裁庭充分采纳我方主要抗辩意见,最终仅支持极小部分利息诉求,实现案件代理目标。

本案具备较强的典型意义。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垫资利息,并不代表全部工程价款都要计取利息,应当严格区分合同暂定价与审计增量价款,对于合同明确约定审计完成后才支付的增量价款,不计取延期利息。第二,利息起算时间,应当结合合同条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予以确定,不能简单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竣工日期起算,要尊重工程实际履行状态。第三,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环节非常关键,代理律师应当充分和鉴定机构沟通,从事实、合同条款角度充分发表意见,鉴定意见会对最终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第四,建设工程纠纷中,一方存在利息诉求,另一方可以依据合同提出工期违约金抵销抗辩,即便不在本案中直接处理,也可以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第五,同一工程存在债权转让的情形,债权转让效力另案审理的,仲裁程序中应当预留处理空间,待另案结果确定后再调整资金占用及利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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