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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项目监理委托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发布者:薛安|时间:2026年09月11日|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文物保护项目监理委托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本案属于文物保护维修项目衍生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纠纷,案涉项目因文物主管部门未审批导致工程无法实施,双方就合同解除、预付款退还、实际损失认定、股权转让股东责任等多项问题产生争议,经过一审审理,法院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折抵处理,妥善化解委托监理合同纠纷,维护委托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经过为,我方委托单位就旧址保护维修和环境治理工程开展招标,M 公司中标该项目监理标段,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案涉项目属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修缮工程,项目后续未能取得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文物评估报告显示项目实施会对旧址本体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项目无法推进实施。此前施工标段的施工合同已经另案诉讼解除,生效裁判确认施工单位仅完成围墙及地面覆盖,没有开展主体施工。我方委托单位起诉请求解除监理委托合同,要求 M 公司退还监理预付款 12.3 万元。诉讼过程中 M 公司的历史股东提出抗辩,主张已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应当承担公司债务,同时提出存在监理人员工资损失 224000 元,要求我方予以赔偿,还主张项目无法实施属于不可抗力。法院审理过程中追加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经审理认定案涉监理合同依法解除,工程并未实际开工,监理服务没有实际开展,M 公司应当返还监理预付款 12.3 万元,同时认定我方委托单位存在违约,需要赔偿 M 公司招投标相关实际损失合计 61500 元。两项款项相互折抵之后,判决 M 公司向我方退还监理服务费 61500 元,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同时驳回了要求历史转让股权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的诉求,认定项目审批不能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本案代理律师薛安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薛安律师梳理关联案件生效判决书,把施工标段案件已经查明的工程未实际开工、没有实质施工的事实作为本案重要基础证据。针对对方主张的高额监理人员工资损失,从工程未开工、没有实际开展监理服务的客观事实出发,结合证据形式要件提出抗辩,否定该笔大额工资损失的合理性。针对对方提出的不可抗力抗辩,结合文物监理合同条款,论证项目未取得文物审批不属于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该抗辩不能成立。针对追加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主张,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结合股权出资期限利益、股权转让时间节点,提出股东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代理意见。同时区分公司对外合同责任与股东出资责任,指出股东出资争议应当另案处理,不在本案监理合同纠纷中一并评判。最终法院采纳主要代理意见,在扣除对方真实发生的招投标成本损失后,判令对方返还剩余监理预付款。

本案具备较强的典型意义。第一,文物保护相关修缮工程,除常规建设审批手续之外,必须取得文物主管部门专项审批,未取得审批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属于发包方面的违约,但不属于不可抗力。第二,监理委托合同依附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对应的建设工程客观上无法实施,监理合同丧失履行基础,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监理合同。第三,监理合同解除后,监理方并未实际进场开展监理工作,仅可以主张招投标阶段真实发生的直接成本损失,不能虚构监理人员工资等未实际发生的损失。第四,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情形下,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不能直接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直接判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或者连带责任,相关争议应当另案处理。第五,合同解除案件中,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两项债务相互折抵,确定最终应付金额,减少后续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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