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能拿多少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实操解析
代**于2018年6月22日入职A公司处,从事初级JAVA工程师工作,于2023年6月26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每月工资标准为11500元。
双方在2021年6月22日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期限为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6年6月21日止;工作地点在成都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3500+绩效考核;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A公司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故意拖欠等。
2023年6月21日,代**向A公司人事部邮箱及上级主管张某某等三人邮箱发送邮件,主题为“被迫离职说明”,附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件载明: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开始拖欠工资,累计未足额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今6个月工资,故其提出于2023年6月3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等。
同时,代**也向A公司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日,A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的何某某在钉钉为代**创建了“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原因备注为“被迫解除”。
2023年6月25日,代**在钉钉创建并签署了“离职交接单”。2023年6月26日,A公司为代**开具了《离职证明》,载明:“员工代**,于2018年6月22日至2023年6月26日期间在A公司任职Java工程师一职,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于2023年6月26日正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已办理完毕离职及交接手续……注:针对第三十八条,存在劳动争议。”
代**曾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26日工资49764.01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9000元;3.支付出差报销费用及奋斗奖6987元;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加付赔偿金34236.86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9月20日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A公司在该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代**工资49764.01元、经济补偿63250元、报销款及奋斗奖6987元,合计120001.01元;二、驳回代**的其他仲裁请求。
后A公司陆续支付代**工资合计23100.86元。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认可A公司尚欠代**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剩余工资26663.15元、报销款987元、奋斗奖奖金6000元未付。
因A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代**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了书面告知,A公司应当向代**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代**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计算,A公司应付经济补偿为63250元(11500元/月×5.5个月)。
关于离职原因,A公司辩称代**系因个人原因而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一主张与电子邮件、离职证明等所载内容明显相悖,且其依据的“离职申请”系人力资源部门的何某某代为创建,其中离职原因虽为“个人原因”,但同时备注了“被迫解除”,故一审法院对A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4年4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工资26663.15元、报销款987元、奖金6000元(A公司在支付奖金时可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二、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代**经济补偿63250元;
案件梳理分析
这是杭州中院的案件,梳理分析
一、代**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及经济补偿支持依据
1. 解除理由成立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代主张A公司拖欠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工资,且双方确认剩余未付工资26,663.15元,符合“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法院结合邮件、离职证明等证据,认定代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2. 解除程序合法性
代**通过邮件、书面通知两种形式向A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引用第三十八条解除理由,符合“有效告知”要求。
A公司虽主张代**系“个人原因离职”,但离职证明明确记载“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且钉钉流程备注“被迫解除”,法院据此否定A公司抗辩,符合同类案件中对证据链的审查标准。
二、经济补偿金额计算依据
1.月工资标准确定 ? 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绩效考核”,但实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1,500元。法院以实际收入作为计算基数,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应得工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