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时解除,是相对于预告解除而言的,它是指劳动者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在特殊情况下,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随时解除,是相对于预告解除而言的,它是指劳动者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在特殊情况下,无需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1、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简介
姜某于2005年8月进入某广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5年劳动合同,担任总经理助理。2009年11月,该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因公司原申报城保参保人员工作性收入总额与城保人员全年发放工资总额审计结论不一致而向公司发出整改通知书,其中姜某发现公司在2008-2009年度并未有社保缴纳的记录。2010年3月,姜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缴差额部分。 本案中的姜某以此为原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的。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案例简介
方某,设计专业毕业后,来到一家外企工作,不但可以解决户口问题,工资也比较高。在签劳动合同时,她发现公司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女员工3年内不允许怀孕、生孩子。方某犹豫了一下,想到自己还没有结婚,这一规定对自己没什么影响,于是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期限为3年。1年后方某结婚,婚后半年方某意外怀孕了。
根据规章制度,公司要求方某做人工流产。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方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
案件分析
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内容和程序都要合乎法律的要求,不能损害职工的权益。本案中,公司规定“女员工3年内不允许怀孕、生孩子”违反了《婚姻法》。在方某怀孕后,公司要求她做人工流产,侵犯了方某的合法权益,方某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
王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未找到工作,十分着急,后去人才市场应聘,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中介绍自己是世界五百强,王某虚荣心大涨,看到招聘条件与自己十分符合,十分满意,面试后,公司再三强调自己是世界五百强大公司是,福利都是最好的,王某当即签了劳动合同。
谁知半年后,王某通过偶然的机会得知,自己所在的这家公司并不是什么世界五百强,连全国五百强都算不上,于是提出辞职,公司称如果辞职就是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王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如果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不予履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得知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