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案例简介
谢某等30名职工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年后,该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辞退谢某等30名职工。谢某等人不服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谢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谢某等30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案件分析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与条件由法律规定,由于经济性裁员一次性裁掉的员工人数较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存在,所以要执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某公司解除谢某等26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谢某等30名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