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萌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恶意串通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发布者:庞萌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0日|分类:公司法 |344人看过


实践中存在转让股东与公司外部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合同恶意提高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隐瞒真实股权转让价格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依据《民法典》第154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转让股东与受让人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转让股权合同,隐瞒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损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认定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姜某松与李某柱等股权转让纠纷案【(2014苏商外终字第0011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