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3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款规定在新《公司法》颁布后,仍有继续适用的空间,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适用《民法典》第577条,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3款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该款规定在新《公司法》颁布后,仍有继续适用的空间,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适用《民法典》第577条,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