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对侵害优先购买权的救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申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期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